3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裁撤時,應於裁撤後幾日內,以書面向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A) 十曰
(B) 二十曰
(C) 三十曰
(D) 四十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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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16), C(798), D(36), E(0) #619079
統計: A(116), B(16), C(798), D(36), E(0) #619079
詳解 (共 2 筆)
#939384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條 I
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裁撤時,應於裁撤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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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415
| 第 24-1 條 |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 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 案件實際資訊。 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 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 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 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一項、第二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四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 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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