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行為,何者為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
(A)甲之父親乙送甲一台 iPad,約定每天不能玩電玩超過 1 個小時,否則須將 iPad 返還給他
(B)甲分期付價買一台冰箱,賣家乙以所有權保留方式移轉所有權給甲,約定甲付完所有價金後取得所有權
(C)甲向乙購買一條項鍊欲送其妻,與賣家約定,若其妻子不喜歡,將退回項鍊
(D)85 歲之甲與乙成立租賃契約,並約定租賃期 3 年,但若甲死亡,乙須無條件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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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1078), C(60), D(167), E(0) #1438387
統計: A(83), B(1078), C(60), D(167), E(0) #1438387
詳解 (共 2 筆)
#1523251
民法第99條第1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意即法律行為尚未生效,於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效力。
例如:爸爸對女兒表示,如果妳這次考試有進步,我就贈與一台手機給妳。
贈與的法律行為尚未生效,要等到女兒考試進步了(這就是停止條件成就),贈與才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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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7194
| 法規名稱: | 民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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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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