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有 A 車出賣於乙,約定履行期屆至後,甲仍未移轉 A 車所有權於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得向甲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B)乙得抗辯拒絕支付價金
(C)乙得向甲請求移轉 A 車所有權
(D)乙得不經催告,即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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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80), C(58), D(1647), E(0) #1438393

詳解 (共 3 筆)

#1484568
第 254 條 
  1.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 255 條 
  1.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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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219
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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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7213
法規名稱: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
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
催告,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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