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過年時,16 歲的甲未得其父母同意之情形下,收下祖父所贈送之紅包。該紅包贈與契約之效力
為何?
(A)不成立
(B)有效
(C)無效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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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902), C(30), D(106), E(0) #2129518
統計: A(12), B(2902), C(30), D(106), E(0) #2129518
詳解 (共 4 筆)
#4274980
依據民法77條之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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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能力以12、13條為判斷標準:
A.7歲以下(不含7歲)—無行為能力
B.7-19歲—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C.20歲以上(含20歲)—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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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說明,16歲甲未得其父母同意之情形下,收下祖父所贈送之紅包。
首先,因甲為16歲,這個年齡介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界定的7-19歲範疇內,
因此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再回到77條的但書部分做判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有兩種狀況,不須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純獲法律上的利益:單純取得權利,不需負擔任何法律上的義務。
2.依其年齡、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須者
甲收下祖父的紅包,是屬於1.純獲法律上的利益。
甲單純取得紅包,不需要負擔任何法律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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