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過年時,16 歲的甲未得其父母同意之情形下,收下祖父所贈送之紅包。該紅包贈與契約之效力 為何?
(A)不成立
(B)有效
(C)無效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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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902), C(30), D(106), E(0) #2129518

詳解 (共 4 筆)

#4274980

依據民法77條之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

行為能力以12、13條為判斷標準:

A.7歲以下(不含7歲)—無行為能力

B.7-19歲—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C.20歲以上(含20歲)—有行為能力

-

題目說明,16歲甲未得其父母同意之情形下,收下祖父所贈送之紅包。

首先,因甲為16歲,這個年齡介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界定的7-19歲範疇內,

因此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再回到77條的但書部分做判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有兩種狀況,不須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純獲法律上的利益:單純取得權利,不需負擔任何法律上的義務。

2.依其年齡、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須者

甲收下祖父的紅包,是屬於1.純獲法律上的利益。

甲單純取得紅包,不需要負擔任何法律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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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獲法律上之利益即法律行為之效果僅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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