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向乙買車,價金新臺幣 50 萬元,約定 7 日後甲應支付價金予乙。嗣後,甲因投資股票虧損而
破產致無支付價金之能力。於此情形,甲應負下列何種責任?
(A)給付遲延
(B)給付不能
(C)不完全給付
(D)受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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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6), B(797), C(42), D(38), E(0) #2129522
統計: A(976), B(797), C(42), D(38), E(0) #2129522
詳解 (共 9 筆)
#3890777
為什麼是給付延遲不是給付不能呢?
因為甲只是現在沒錢
不代表以後沒錢
遲早還是可以付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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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0734
民法-第 229 條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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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4712
給付遲延者,債務人於債務屬清償期(即給付期),有給付可能而未為給付者,是為給付遲延。
民法第229條
Ⅰ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Ⅱ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Ⅲ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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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1024
29.下列何者並非債務人給付遲延之效力?
(A) 債務人僅就重大過失及故意負責
(B) 債務人應賠償因遲延所生之損害
(C) 債務人應支付遲延利息
(D) 債務人應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37 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之責任為何?
(A)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B)僅就不可抗力負責
(C)僅就事變責任負責
(D)僅就故意負責
(A)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B)債務人孳息返還範圍縮小為以已收取者為限
(C)債務人仍須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D)債務人得請求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第 231 條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
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37 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之責任為何?
(A)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B)僅就不可抗力負責
(C)僅就事變責任負責
(D)僅就故意負責
第 237 條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下列何者並非債權人受領遲延所生之效力?(A)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B)債務人孳息返還範圍縮小為以已收取者為限
(C)債務人仍須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D)債務人得請求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10 下列關於給付不能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金錢之債不發生給付不能
(B)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C) 給付嗣後不能時,契約無效
(D)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債權人得解除契約
23 有關給付不能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之標的者,其契約為有效
(B) 債務人無支付價金之資力,不得謂為給付不能
(C)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仍不免其給付義務
(D)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不得請求賠償損害
民法246第一項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民法225第一項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民法226第一項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民法246第一項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民法225第一項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民法226第一項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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