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出租 A 屋給乙,乙並支付新臺幣 2 萬元押租金。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押租金之目的,在於擔保出租人之租賃債務
(B)押租金為要物契約
(C)出租人收取押租金,視為有保證之約定
(D)押租金契約無效者,租賃契約也因此無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62), B(1102), C(428), D(32), E(0) #2129524

詳解 (共 9 筆)

#3723279

押租金之目的:「擔保」承租人之「租賃債務」。

47
0
#3890906

我覺得

押租金之目的:是「確保」承租人之「租賃債務」。
並非擔保

因為擔保大多還可以找擔保人履行債務
押租金無法,沒別人可以找

17
1
#4387089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3841669
押租金契約為要物契約。65年台上156號...
(共 11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215196
押租金指租賃契約成立時,以擔保承租人之租...
(共 1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3721465
房屋押租金並非有法律依據 僅民間俗成的習...
(共 22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442210

為什摩(C)出租人收取押租金,視為有保證之約定 不對?

2
0
#6290772
甲出租 A 屋給乙,乙並支付新臺幣 2 萬元押租金。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押租金之目的,在於擔保出租人之租賃債務❌
押租金的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履行租賃契約的義務(例如支付租金或返還租賃物的原狀),而非擔保出租人的租賃債務。
ㅤㅤ
(B) 押租金為要物契約✔️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56號判例 (押租金契約為要物契約)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56號判例 (押租金契約為要物契約)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
所謂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之租賃契約,係指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意義之契約而言,若因擔保承租人之債務而接受押租金,則為別一契約,並不包括在內,此項押租金契約要物契約,以金錢之交付為其成立要件,押租金債權之移轉,自亦須交付金錢,始生效力,出租人未將押租金交付受讓人時,受讓人既未受押租金債權之移轉,對於承租人自不負返還押租金之義務。
ㅤㅤ
(C) 出租人收取押租金,視為有保證之約定❌
押租金與保證並非等同概念,押租金的性質僅為租賃契約附帶的金錢擔保,不具有保證契約的法律特性。
ㅤㅤ
(D) 押租金契約無效者,租賃契約也因此無效❌
押租金契約和租賃契約是獨立的約定,押租金契約無效並不影響租賃契約的效力。
1
0
#6319996

A:擔保「承」租人的租賃契約

B:押租金為要物契約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051217
未解鎖
(A)押租金之目的,在於擔保出租人之租賃...
(共 54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