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欠乙賭債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簽發本票給乙作為清償賭債之用。乙向甲請求給付票款,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清償 100 萬元之賭債,得向乙請求返還
(B)賭博是不法行為,故甲得拒絕給付票款
(C)甲若不履行本票債務,乙得請求甲履行賭債
(D)乙請求甲清償票款時,甲不得提出該本票原因乃賭債之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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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1334), C(148), D(397), E(0) #2129523
統計: A(132), B(1334), C(148), D(397), E(0) #2129523
詳解 (共 4 筆)
#3890832
自然債務的概念源自羅馬法
1.有時用於不能依訴請求的給付義務(如罹於消滅時效的債務)。
2.有時指基於道德上義務而發生的「債務」。
3.有時指因不法原因而發生的「債務」。賭博係違反法令(或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應屬無效,故賭債非債,不得請求給付,其已為給付者,具不法原因,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一八○條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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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4713
民法第73條(不依法定方式之效力)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民法第180條
給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4.【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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