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吏人犯贓致罪,遇赦獲免。因自誓:「以後再接人錢財,手當生惡瘡。」未久,有一人訟者,饋鈔求勝。吏思立誓之故,難以手接。頃之,則思曰:「你既如此 殷勤,且權放在我靴筒裏。」最適合用以評論上文吏人的選項是:
(A)三思後行
(B)本性難移
(C)信守誓言
(D)通權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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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658), C(63), D(29), E(0) #1222535
統計: A(12), B(658), C(63), D(29), E(0) #1222535
詳解 (共 2 筆)
#6403984
譯文:
有一個官吏因為收受賄賂而被治罪,逢大赦才被免罪,於是起誓道:以後要是再接受別人的錢財,手上就生瘡,永遠好不了。
不久之後,有一個人要打官司,又給他送錢以求獲勝。想起以前自己發的誓,他不敢拿手去接,可他轉念一想,又說:「既然你那麼虔心誠意,那就先把錢放在我的靴筒裡吧!」
賞析:
俗話說:「無志者常立志。」這是因為他根本沒有雄心完成大志,所以志立了也就沒有用。這吏人立誓就是這樣,他是本性難移,骨子裡還想收受錢財,所以任憑他誓立得怎樣堅決,那也只是自欺欺人的玩意。因此要是真正改正錯誤,完成一項大事,光憑決心多大是無濟於事的,必須要有真正的行動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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