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為有限制競爭之虞之行為,下列何者不屬之?
(A)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B)以公司營利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退出市場之行為
(C)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 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D)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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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 B(1027), C(143), D(41), E(0) #1036116

詳解 (共 1 筆)

#1448404

第 20 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 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 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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