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民法規定,關於契約終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終止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B)契約終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當事人雙方負回復原狀義務
(C)終止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D)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終止權之行使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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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211), C(43), D(86), E(0) #1341063

詳解 (共 7 筆)

#1407084
263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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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6437
契約解除才負回復原狀之義務259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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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4419
引用至李後政律師的文章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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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4417
"解除"和"終止"是不同的.民259的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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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3343

終止-不想玩了.提前終止.前面發生的依然有效,自不 生回復原狀之問題。

        後面自始無效+消滅.因為提前終止一定會有賠償

解除-整個大反悔.不想承認.要解除你我的關係當作沒發生.所以會有回復訂定契約以前之狀態的表現

 若我有理解錯誤請跟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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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4815
分類修該至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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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0205

(A)終止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O)
(B)契約終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當事人雙方負回復原狀義務(X;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原則上負回復原狀義務)
(C)終止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O)
(D)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終止權之行使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O)

民法 第 263 條 (終止權之行使方法及效力--準用解除權之規定)
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
民法 第 258 條 (解除權之行使方法)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民法 第 260 條 (損害賠償之請求)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民法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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