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B)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於任何情形,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D)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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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357), C(12), D(30), E(0) #1341068

詳解 (共 3 筆)

#1858179

第189條(定作人之責任)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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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9 條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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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O)
(B)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於任何情形,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X;原則:不負責任。例外: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要負責任)
(C)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O)
(D)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O)

民法 第 142 條 (因法定代理關係存在而不完成)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民法 第 189 條 (定作人之責任)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230 條 (給付遲延之阻卻成立事由)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民法 第 364 條 (瑕疵擔保之效力--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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