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0 條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不包含下列哪些人?
(A)父母
(B)子女
(C)同居之同性伴侶
(D)未同居之兄弟姊妹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 B(40), C(1376), D(3606), E(0) #2064404
統計: A(11), B(40), C(1376), D(3606), E(0) #2064404
詳解 (共 6 筆)
#4336355
家庭照顧假旨在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為免限縮立法意旨,有關「家庭成員」、「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不另加以定義,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另「家庭成員」可援引民法第1123條之之規定;具備血緣關係之「親屬」係屬家庭成員,自不待言。至同住一家之「家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視為家屬」者,亦與「家庭成員」之內涵相符。
民法第 1123 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75
0
#4990918
具備血緣關係之「親屬」e.g. 父母、子女
同住一家之「家屬」e.g. 同住的外婆、同住的姪女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視為家屬」e.g. 男女朋友
34
0
#5030953
根據勞動部解釋
家庭照顧假旨在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為免限縮立法意旨,有關「家庭成員」、「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不另加以定義,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另「家庭成員」可援引民法第1123條之之規定;具備血緣關係之「親屬」係屬家庭成員,自不待言。至同住一家之「家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視為家屬」者,亦與「家庭成員」之內涵相符。
16
0
#5803314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