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0 條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不包含下列哪些人?
(A)父母
(B)子女
(C)同居之同性伴侶
(D)未同居之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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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40), C(1376), D(3606), E(0) #2064404

詳解 (共 6 筆)

#3601083
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為何?家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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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6355

家庭照顧假旨在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為免限縮立法意旨,有關「家庭成員」、「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不另加以定義,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另「家庭成員」可援引民法第
1123條之之規定;具備血緣關係之「親屬」係屬家庭成員,自不待言。至同住一家之「家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視為家屬」者,亦與「家庭成員」之內涵相符。

 民法第 1123 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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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0918

具備血緣關係之「親屬」e.g. 父母、子女


同住一家之「家屬」e.g. 同住的外婆、同住的姪女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視為家屬」e.g. 男女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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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0953

根據勞動部解釋
家庭照顧假旨在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為免限縮立法意旨,有關「家庭成員」、「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不另加以定義,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另「家庭成員」可援引民法第1123條之之規定;具備血緣關係之「親屬」係屬家庭成員,自不待言。至同住一家之「家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視為家屬」者,亦與「家庭成員」之內涵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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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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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4756
勞動條 4字第 1050131862 號...
(共 186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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