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54794
年份:105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30 甲向乙購貨,帳單記載:「應付貨款新臺幣五萬五千八百六十元(NT$55,680)」,甲即簽發以 A 銀
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予乙,記載金額為新臺幣五萬八千五百六十元,但號碼則書寫為 NT$55,860。銀行應付予乙之金額是多少?
(A)以文字之最低額為準,故為新臺幣五萬五千八百六十元
(B)以票據上之文字為準,故為新臺幣五萬八千五百六十元
(C)如不能探求當事人之真意時,應以票據上之文字為準,故為新臺幣五萬八千五百六十元
(D)以最低額為準,故為 NT$55,680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票據法第7條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