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針對重大危害之家庭暴力加害人,檢警執行逮捕或拘提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執行拘提時,有急迫情形不及報請檢察官者,仍需於執行後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B)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 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
(C)檢察官親自執行拘提時,得不用拘票
(D)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不得逕行逮捕,須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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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103), C(417), D(747), E(0) #2801338
統計: A(150), B(103), C(417), D(747), E(0) #2801338
詳解 (共 8 筆)
#5331871
家暴法第29條第3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形不及報請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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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5994
拘提、拘票=>檢察官
羈押、保護令=>法院
羈押、保護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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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346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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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7667
人都要被打爆了 還要等檢察官許可
真的是很厲害餒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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