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甲與乙為鄰居,乙經常至國外出差,故將其心愛的登山自行車寄託於甲。某日,甲因信用卡債務到期卻無錢可還,故將乙寄託的腳踏車,未經乙的同意,擅自以乙之名義賣給丙,對於甲、丙之間的法律關係,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丙間之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B)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C)甲、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與否,須視丙是否為善意第三人
(D)甲的行為雖屬無權處分,但乙必須承認契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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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34), C(98), D(34), E(0) #3307444
統計: A(177), B(34), C(98), D(34), E(0) #3307444
詳解 (共 3 筆)
#6225851
未經乙的同意,擅自以乙之名義賣給丙 -> 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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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8804
甲與乙為鄰居,乙經常至國外出差,故將其心愛的登山自行車寄託於甲。某日,甲因信用卡債務到期卻無錢可還,故將乙寄託的腳踏車,未經乙的同意,擅自以乙之名義賣給丙,對於甲、丙之間的法律關係,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丙間之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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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甲是「以自己的名義」賣掉乙的腳踏車,這屬於「無權處分」。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甲、丙之間的「買賣契約」(債權行為)原則上是有效的(因為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但「移轉所有權的行為」(物權行為)則是效力未定(民法第1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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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本題題目明確指出甲是「以乙之名義」賣給丙。這意味著甲對外宣稱自己是乙的代理人,代理乙與丙簽訂買賣契約。由於甲實際上並沒有獲得乙的授權,因此甲的行為構成了「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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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170條第1項關於無權代理的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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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70 條 1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2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
(B) 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該契約並非自始當然無效(例如違反公序良俗),而是等待承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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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與否,須視丙是否為善意第三人❌
- 丙是否善意,關係到丙是否能主張「善意受讓」而取得腳踏車的所有權(物權層次問題),或者丙是否有權在乙承認前撤回其法律行為(民法第171條)。
- 但這並不直接決定「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本身的有效性,契約的有效性取決於乙是否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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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的行為雖屬無權處分,但乙必須承認契約有效❌
- 首先,因甲以乙名義為之,應優先適用「無權代理」而非「無權處分」。
- 其次,乙有絕對的權利決定是否承認該契約,並沒有「必須承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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