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
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
小時
(B)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得命行為人向
被害人道歉
(C)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得命行為人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D) 學校應積極輔導懷孕學生轉學或緊急安置,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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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77), C(80), D(504), E(0) #2915453
統計: A(37), B(177), C(80), D(504), E(0) #2915453
詳解 (共 6 筆)
#5450810
(A)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 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21條正確
(B)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得命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
第25-2-一條正確
(C)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得命行為人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第25-2-二條正確
(D) 學校應積極輔導懷孕學生轉學或緊急安置,提供必要之協助
錯誤,應修正為【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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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9941
(D)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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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7622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
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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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
第26條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校園性別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但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人員,不在此限:
一、經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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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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