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關身心障礙學生的鑑定標準,下列描述何者正確?
(A) 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 1000 Hz、2000 Hz、4000Hz 聽閾平均值, 7 歲以上達 25 分貝以上者為聽覺障礙學生
(B) 智能障礙學生其除明顯有適應困難外,亦需符合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 測驗結果在百分等級 3 以下
(C) 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 不需排除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D) 語言障礙類型包括構音異常、嗓音異常、語暢異常、語言發展遲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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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97), C(21), D(640), E(0) #2915430

詳解 (共 3 筆)

#5449882
X(A) 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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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3268
沒有人提疑議喔,雖然我也覺得D選項的「語言發展遲緩」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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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8126

想問,法規中語言障礙的類別中為「語言發展異常」,而非「語言發展遲緩」,該題是否沒正確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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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者。

前項所定語言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構音異常: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

二、嗓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等現象。

三、語暢異常: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

四、語言發展異常:語言之語形、語法、語意或語用異常,致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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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12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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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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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89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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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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