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有關新北市高中職應屆身心障礙畢業學生就業轉銜服務的描述,何者正確?
(A) 服務對象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持有特殊教育鑑定證明之各類特教學生
(B) 支持性就服員對於畢業前已媒合成功且已達穩定就業的學生,仍需持續追蹤至
畢業後 6 個月仍穩定就業者,才能結案
(C) 若職評建議尚不適合就業者,則由學校或職管員協助辦理延長修業年限,持續
進行職業訓練
(D) 職評建議為庇護性就業安置的學生,待畢業後才開始協助推介至庇護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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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421), C(38), D(232), E(0) #2915433
統計: A(67), B(421), C(38), D(232), E(0) #2915433
詳解 (共 2 筆)
#5450087
(A) 服務對象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持有特殊教育鑑定證明之各類特教學生
錯誤,兩者皆可。

(B) 支持性就服員對於畢業前已媒合成功且已達穩定就業的學生,仍需持續追蹤至畢業後 6 個月仍穩定就業者,才能結案
錯誤,應修正為【一個月】。
(C) 若職評建議尚不適合就業者,則由學校或職管員協助辦理延長修業年限,持續進行職業訓練
錯誤,應修正為【轉介社會局】。
(D) 職評建議為庇護性就業安置的學生,待畢業後才開始協助推介至庇護工場
正確
***整理***(參考新北市轉銜方案P.3)
分為【支持性】與【庇護性】
支持性-> <畢業前媒合>成功且穩定-> 追蹤畢業後【一個月】
庇護性-> 成功且穩定-> 追蹤穩定就業【三個月以上】
庇護性-> 不適合就業-> 轉介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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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0476
112 學年度新北市高中職應屆身心障礙畢業學生就業轉銜協助計畫
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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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 |
第 1 階段 |
第 2 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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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 |
設籍或實際居住於新北市,且就讀於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 基隆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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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
1. 年齡為十五歲以上。 2. 且為 113 年 6 月應屆 畢業之在學生。 |
1. 年齡為十五歲以上。 2. 且為 113 年 6 月應屆畢業之在學 生。 3. 持有身障證明,目前就讀於高中職 二年級下學期之在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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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 |
1.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 持有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之 學習障礙證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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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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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服務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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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 |
畢業前已媒合成功且穩定就業 →追蹤畢業後一個月仍穩定就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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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護性 |
職評後職管員媒合庇護性就業成功 →追蹤觀察已穩定就業三個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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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評建議尚不適合就業 →由學校或職管員協助轉介社會局相關福利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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