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甲女於民國112年死亡,其夫乙、女兒丙、養子丁繼承A地,乙與丙不顧丁反對,將A地出賣並完
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公同共有比例為二分之一,丙與丁之公同共有比例各為四分之一
(B)A地為公同共有,故有償處分A地應得乙、丙、丁全體同意
(C)乙、丙與戊間移轉A地所有權之行為有效
(D)丁不得主張優先承購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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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土地法§34-1第1項關於土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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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於民國112年死亡,其夫乙、女兒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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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錯誤:公同共有並無比例的概念。 B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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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於民國112年死亡,其夫乙、女兒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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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略以:共有土地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