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受刑人甲經許可戒護就醫,在監所管理員乙戒護之下一同前往醫院,甲因思念小孩,遂拜託乙通融讓他回家探視小孩,乙被甲說動,甲遂趁隙脫逃消失無蹤。有關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因無期待可能性,不成立犯罪
(B)甲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脫逃罪
(C)乙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脫逃罪之共同正犯
(D)乙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脫逃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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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8), B(4097), C(173), D(557), E(0) #3144032
統計: A(268), B(4097), C(173), D(557), E(0) #3144032
詳解 (共 4 筆)
#6033949
1. 無期待可能的是湮滅證據罪不是脫逃罪
2. 只有藏匿正犯/湮滅證據才有親人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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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1740
乙成立刑法第 1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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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6614
第 163 條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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