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有關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稅率依規定分別為百分之二十、三十、四十
(B)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
(C)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
(D)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另行購買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者,依法退還其出售土地所繳之土地增值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 B(37), C(412), D(88), E(0) #912543

詳解 (共 8 筆)

#1224327

平均地權條例

第41條(自用住宅用地增值稅之優惠稅率及其適用條件)

Ⅰ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超過3公畝或7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Ⅱ前項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Ⅲ第1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1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Ⅳ土地所有權人,依第1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1次為限。
Ⅴ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1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五、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5
0
#1221482
C錯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4
0
#1224333

土地稅法

第34條

Ⅰ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超過3公畝或7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Ⅱ前項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Ⅲ第1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1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Ⅳ土地所有權人,依第1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1次為限。
Ⅴ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1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五、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Ⅵ因增訂前項規定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並不受預算法第23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Ⅶ前項實質損失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協商之。

3
0
#1243535

D: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另行購買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者,依法退還其出售土地所繳之土地增值稅

平均地權條例

第44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或自耕之農業用地,另行購買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者,依法退還其出售土地所繳之土地增值稅。→D
Ⅱ前項土地被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於領取補償地價後,另行購買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者,依法退還徵收土地所繳之土地增值稅。

3
0
#1248467
C: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 ,應為……【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0
#2430375
C的部分...非都市法規是未超過7公畝部...
(共 9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1254051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另行購買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者,依法退還其出售土地所繳之土地增值稅(缺一要件 兩年內重購)這題怪怪的 有疑問
1
0
#5466158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