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有關強制處分中之扣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可為證據或依法應沒收之物,得扣押之。但得沒收之物,未經報請法院核准,不得扣押
(B)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而未記載於搜索票者,亦得扣押之,但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官及法院
(C)政府機關所持有之文書,基於國家利益之維護,依法不得扣押之
(D)得扣押之物,以有體物之動產、不動產為限。債權不便於扣押之實施,依法不得扣押之
統計: A(191), B(3230), C(188), D(102), E(0) #1870081
詳解 (共 6 筆)
(A)可為證據或依法應沒收之物,得扣押之。但得沒收之物,未經報請法院核准,不得扣押
1 3 3(扣押之客體).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1 3 3之一(扣押之裁定及應記載事項).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
1 5 2(另案扣押).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B)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而未記載於搜索票者,亦得扣押之,但應於執行後三 日內,報告該管檢察官及法院
1 3 7(附帶扣押).(B)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C)政府機關所持有之文書,基於國家利益之維護,依法不得扣押之
1 3 4(扣押之限制-應守密之公物、公文書).
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如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原則上機關公務員應允許扣押之)。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D)得扣押之物,以有體物之動產、不動產為限。債權不便於扣押之實施,依法不得扣押
1 3 3(扣押之客體).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防脫產、不繳)。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B)
刑訴133-2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檢察官亦得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前項之扣押,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聲請經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