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刑事訴訟法之簡易判决處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一審法院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依法並無權於通常審判程序中,自行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B)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不得併為沒收或其他處分
(C)簡易判決所科處之刑,以宣告拘役或罰金刑為限
(D)檢察官向法院所為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具起訴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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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61), C(706), D(2798), E(0) #1870086
統計: A(105), B(61), C(706), D(2798), E(0) #1870086
詳解 (共 6 筆)
#3248796
(A) (C) 第 449 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
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B)第 450 條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前項判決準用之。
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前項判決準用之。
(D)第 451 條
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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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1156
速解:認罪協商 vs 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只能宣告緩刑或判處罰金或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原則上不得上訴
認罪協商
-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或者簡易判決處刑之前,協商判決所科的刑度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如果被告表示願意接受的刑度超過有期徒刑6 個月,且沒有緩刑的合意,而又沒有選任辯護人時,法院會為他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以保障被告權益。
-原則上不得上訴
-協商過程中所作的陳述,在本案或其他案件中,都不可以採為不利被告或其他共犯的證據,以保障被告或其他共犯的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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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4516
刑事訴訟法之簡易判决處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第一審法院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依法並無權於通常審判程序中,自行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訴§449
I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II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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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不得併為沒收或其他處分
刑訴§450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諭知免刑),於前項判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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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簡易判決所科處之刑,以宣告拘役或罰金刑為限
刑訴§449
III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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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檢察官向法院所為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具起訴之效力
刑訴§451
I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II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公訴),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III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IV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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