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有關被告自白法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之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取得,且與事實相符者,得以之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B)被告主張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法院應先命被告提出證明之方法
(C)被告始終拒絕陳述,足認犯行明確,縱無其他證據,亦可推斷其罪刑
(D)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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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142), C(82), D(3611), E(0) #1870082

詳解 (共 5 筆)

#2998921
第 156 條 (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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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56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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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被告之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取得,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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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A)。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A)、(D)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B)。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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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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