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行政機關於裁處行政罰前,如個案情節符合法定要件,得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下列何者非屬 前述法定要件?
(A)已依行政程序法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B)情況急迫,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有害公益
(C)受法定期間之限制,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無法遵守時效
(D)行為人多次違反相同之行政法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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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142), C(760), D(2572), E(0) #3358907
統計: A(163), B(142), C(760), D(2572), E(0) #3358907
詳解 (共 10 筆)
#6296469
行政機關於裁處行政罰前,如個案情節符合法定要件,得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下列何者非屬 前述法定要件?
(A) 已依行政程序法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行政罰法》第42條第1款
若已在行政程序中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機會,即符合例外情形,無需再次提供陳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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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情況急迫,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有害公益✔️《行政罰法》第42條第4款
若情況緊急,且延遲處理可能損害公益,則行政機關可不給予陳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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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受法定期間之限制,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無法遵守時效✔️《行政罰法》第42條第5款
若法定期間已迫近,且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導致無法於時效內裁處,可不提供陳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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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基於行政效能之考量,同時規定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例外情形。這些例外情形是基於程序效率或公益考量設計的。
- 行為人多次違規並不構成免除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的法定要件。即使行為人屬於多次違規,行政機關仍需依法給予其陳述意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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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8822
行政程序法
第102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A),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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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B)。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C)。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B)。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C)。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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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D不是上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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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0818
題目看懂後可能就不會因為看太快選錯:
行政機關於裁處行政罰前,如個案情節符合法定要件,得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下列何者非屬前述法定要件?
下列何者非屬前述法定要件?
→哪個選項可給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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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4877
(與本試卷37題目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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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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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行政機關於裁處行政罰前,如個案情節符合法定要件,得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下列何者非屬 前述法定要件?
(A) 已依行政程序法給予陳述意見機會=>102條規定已依行政程序法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可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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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情況急迫,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有害公益=>可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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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受法定期間之限制,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無法遵守時效=>可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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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為人多次違反相同之行政法上義務=>沒規定 要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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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2297
32 行政機關於裁處行政罰前,如個案情節符合法定要件,得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下列何者非屬前述法定要件?(D)
(A) 已依行政程序法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B) 情況急迫,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有害公益--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2款
(C) 受法定期間之限制,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將無法遵守時效--行政罰法第42條第5款
(D) 行為人多次違反相同之行政法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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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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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0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B)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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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42條: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C)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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