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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24434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24434

年份:10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32 承上題,受理訴願機關為不受理之訴願決定,其合法理由為:
(A)A 機關駁回甲之申請非行政處分
(B)甲非適格當事人
(C)訴願已無實益
(D)甲無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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