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通說與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所定「使之隱避」之行為?
(A)對犯人提供偵查資訊使其容易掌握動向逃避
(B)對警察就犯人所在做虛偽陳述
(C)對犯人提供金錢或交通工具使其易於逃避偵查
(D)在詐欺犯罪集團第一次犯案前先提供自己帳戶、提款卡與密碼以便日後作人頭帳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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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8), B(492), C(299), D(3847), E(0) #3144033
統計: A(288), B(492), C(299), D(3847), E(0) #3144033
詳解 (共 2 筆)
#6061975
■名詞解釋
△藏匿
指收容隱藏犯人或脫逃人,使偵搜機關不能發現或難以發現其發現其確實所在之積極行為,例如:提供秘密藏身之處所。
△使之隱避
凡以藏匿以外之方法,使犯人或脫逃人得以走避偵查機關追捕之行為,不論係積極之作為或消極之不作為,均得謂為使之隱避;例如:指引逃亡路線、資助逃亡費用,或誤導偵搜機關追捕方向等行為。
△犯人
凡於客觀現實上已實施違犯刑罰法令行為之人,不論其所觸犯者係普通刑法或特別刑法,是否已受偵查起訴,行為人有否具備刑罰阻卻事由,亦不問該行為人是否存有追訴之障礙,均無礙於犯人要件之認定。準此,茲所謂對犯人概念,應作廣義解,涵意同於犯罪嫌疑人之範圍。
△頂替
指以頂名替罪或雖未冒名僅出而頂罪之方式,代替真正之犯人接受刑事追訴或刑罰之執行,致國家刑事司法權無法對真正犯人有效行使之冒充行為。
出處:https://plus.public.com.tw/article-20201113-1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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