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 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其期間至多不得超過多久?
(A)一年
(B)一年六個月
(C)二年
(D)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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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58), C(23), D(3), E(0) #2390354

詳解 (共 1 筆)

#5556005
第 59 條
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左列事項:
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第一項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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