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近年來「地方能做,中央不做」的口號,係源於《歐洲地方自治憲章》的何種原則?
(A)輔助性原則
(B)一般性原則
(C)比例性原則
(D)授權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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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2), B(38), C(22), D(430), E(0) #169669
統計: A(1222), B(38), C(22), D(430), E(0) #169669
詳解 (共 5 筆)
#180016
「地方能做,中央不做」<=地方化 的概念 中央是站在"輔導(輔助)"的立場 監督地方.........地方分權 和授權 是兩碼子事 中央政府(國家) 與 地方政府(地方自治團體) 皆是"公法人"
別把我國的地方自治想成是國家授權地方行使公權力 地方政府並不是中央政府的附屬品(絕非行政機關)..所以不是授權關係 兩者皆是"民意"(人民)直接授權之代議治理
別把我國的地方自治想成是國家授權地方行使公權力 地方政府並不是中央政府的附屬品(絕非行政機關)..所以不是授權關係 兩者皆是"民意"(人民)直接授權之代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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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573
看到歐洲就想到輔助性原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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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143
「地方優先,國家補充」→ 補充性原則 or 輔助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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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性原則:
蓋公民投票之主要功能,係在於補充代議民主之不足,而非取代或加以阻撓。故若遵守此原則,於法律建制上應注意不宜賦予國會少數有發動公民投票之權;因若賦予之,則有讓國會少數結合國會外的反對力量,以改變原國會多數決結果之機會,則不啻使任何議會多數決均置於「少數發動公投」之保留下,即有取代代議民主之危險性,甚至與民主原則的多數決有所違背。
上開「補充性原則」如果轉換至中央-地方間之府際關係的架構中,即相當於是1985年歐洲自治憲章所強調的「輔助性原則」(Subsidaritaetspinzip/ principle of subsidarity)。 本原則是指地方事務由地方自治團體優先處理,只要地方有能力及有意願辦理的事項,應由地方自治團體優先處理,中央僅做輔助性或事後性之介入。是以,在監督機制或定紛止爭的制度設計上,國家對地方自治團體之監督手段或採取之解決途徑,自應先對地方自治團體的適法作為予以高度尊重,尤其是要尊重地方政府之自治裁量權限。(註:學者陳清秀將之稱為「地方自治尊重原則」,即為給予地方自治,各項事務儘可能給與適當的最低位階的行政機關。地方能做的,中央不必介入。此即地方處理事務享有優先權原則,只有地方無法有效處理的事務,中央政府才承受辦理,可參閱陳清秀(2004),《地方制度法問題之探討》,台北市政府研考會官方網站網頁資料。)
http://mypaper.pchome.com.tw/macotochen/post/1235325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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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530
「地方能做,中央不做」<=地方化 的概念 中央是站在"輔導(輔助)"的立場 監督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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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813
D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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