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何者為公司法所稱負責人?
(A)不具執行業務權限之無限股東甲
(B)從不介入經營權之兩合公司榮譽總裁乙
(C)熱衷交際應酬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丙
(D)執行職務範圍外之公開發行公司重整人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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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0), C(110), D(7), E(0) #2108044

詳解 (共 1 筆)

#3700549

公司法

 

第 8 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

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

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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