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關於訊問被告,何者無須事先告知?
(A)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B)得通知其家屬或被告指定之人
(C)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D)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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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 B(3979), C(422), D(48), E(0) #1856663
統計: A(233), B(3979), C(422), D(48), E(0) #1856663
詳解 (共 6 筆)
#3046609
刑訴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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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3534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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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8677
通知家屬或指定人通常是被關才會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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