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何者非得聲請撤銷羈押之主體?
(A)被告之未婚妻
(B)檢察官
(C)辯護人
(D)被告之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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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77), B(169), C(242), D(207), E(0) #1856665
統計: A(4277), B(169), C(242), D(207), E(0) #1856665
詳解 (共 8 筆)
#3046662
二、何人、何時可以具保聲請停止被告之羈押?
(一)檢察官。(偵查中經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二)被告本人。
(三)被告之辯護人。
(四)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上列之人於被告羈押後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刑事訴訟法110條)
來自http://www.chc.moj.gov.tw/ct.asp?xItem=417719&ctNode=5578&mp=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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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006
第 107 條 比較符合題目的撤銷羈押。第110條是以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第 107 條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
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輔佐人:被告或自訴人的配偶、直系(養子女)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的身份。
#民法第一0七七條之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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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3562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
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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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7605
第 107 條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被告、辯護人(C)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B)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
第 35 條 輔佐人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D)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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