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旁聽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命法官得依法禁止其進入法庭
(B)書記官得依法禁止其進入法庭
(C)院長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D)由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處理之,如有疑義時,應報請院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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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4), B(9), C(52), D(75), E(0) #2436161

詳解 (共 3 筆)

#5498606
第 91 條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第 94 條
第八十四條至第九十三條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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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5283
法庭旁聽規則(A)第11條,受命法官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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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組§94準用§91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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