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依藥事法之規定,藥物廣告應事先向下列何機關申請核准?
(A)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
(B)文化部
(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D)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統計: A(7126), B(11), C(50), D(1), E(0) #1943403
詳解 (共 5 筆)
第 66-1 條
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展延之;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前項有效期間,應記明於核准該廣告之證明文件。
藥物廣告相關法律在藥事法65-70條 每條幾乎都有考過相關考題
藥事法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藥事法66條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 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
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
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藥事法66-1條
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自
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
機關核定展延之;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有效期間,應記明於核准該廣告之證明文件。
藥事法67條
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其廣告以登載於學 術性醫療刊物為限。
藥事法68條
藥物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
二、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藥事法69條: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藥事法70條: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藥事法施行細則45條:藥物廣告所用之文字圖畫,應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核定之藥物名稱、劑型、處方內容、用量、用法、效能、注意事項、包裝及廠商名稱、地址為限。
中藥材之廣告所用文字,其效能應以本草綱目所載者為限。
藥事法施行細則46條:藥物廣告應將廠商名稱、藥物許可證及廣告核准文件字號,一併登載或宣
播。
藥事法施行細則47條:
藥物廣告之內容,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刪除或不予核准:
一、涉及性方面之效能者。
二、利用容器包裝換獎或使用獎勵方法,有助長濫用藥物之虞者。
三、表示使用該藥物而治癒某種疾病或改進某方面體質及健康或捏造虛偽
情事藉以宣揚藥物者。
四、誇張藥物效能及安全性者。
33.依藥事法之規定,藥物廣告應事先向下列何機關申請核准?
(A)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 (B)文化部
(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D)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
這題有個類似的陷阱題:
105-2
34.廠址在苗栗縣之製藥廠,申請藥品廣告應向下列何者為之?
(A)苗栗縣政府 (苗栗非直轄市)
(B)苗栗縣政府衛生局
(C)臺灣省政府
(D)衛生福利部
補一個~醫師調劑:中央or直轄市機關核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