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公平交易委員會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於期限內如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拒不 至!1場陳述意見,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連續拒絕者,公平交易委員會得繼續通知調查,並 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多少萬元之罰鍰?
(A)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B)30,000以上50,000元以下
(C) 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D)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
(E)1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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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73), C(66), D(448), E(66) #619160

詳解 (共 6 筆)

#1189019
建議修改答案為(E)1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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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509
請站僕將原本(E)選項:10,00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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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892
原本題目:34公平交易委員會依規定進行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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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983
公平交易法第27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得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二、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三、派員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 依前項調查所得可為證據之物,主管機關得扣留之;其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調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受調查者對於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調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執行調查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公平交易法第44條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者,主管機關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 ※因104年6月修正法條,建議修改題目與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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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746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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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747
原本題目:34公平交易委員會依規定進行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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