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實務見解,關於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員警見路人爛醉如泥,跌倒於車道上,得先將當事人載往警局,保護其生命
(B)乙員警於治安熱點,見陌生女性經過,即上前盤查其身分,遭拒絕後,將其壓制在地
(C)丙員警為避免當事人意圖自殺,將其管束於警局內,直至 48 小時當事人回復平靜後,始恢復其自由
(D)丁員警嚇阻鬥毆之行為人後,得任意使用手銬,銬住行為人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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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41), B(143), C(462), D(151), E(0) #2965766
統計: A(4341), B(143), C(462), D(151), E(0) #2965766
詳解 (共 8 筆)
#5586289
(C)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9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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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3222
分析(C)丙員警為避免當事人意圖自殺,將其管束於警局內,直至 48 小時當事人
回復平靜後,始恢復其自由。(錯誤)
行政執行法 第 37 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
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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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4385
警察職權行使法有自己的管束規則,因此不適用行政執行法喔,雖然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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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698
行政執行法
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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