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何種政府資訊,原則上非屬法律規定應主動公開者?
(A)承辦公務員之擬稿
(B)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會議紀錄
(C)行政院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書
(D)與外國簽訂之犯罪引渡條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221), B(234), C(155), D(231), E(0) #2965767
統計: A(5221), B(234), C(155), D(231), E(0) #2965767
詳解 (共 7 筆)
#5603223
不需用到 行政法之特別法 而在 基本法規已有規定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60
9
#5754044
47
0
#5754045
1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