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據「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 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如何處理?
(A)予以資遣
(B)予以停聘
(C)予以解聘
(D)予以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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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17), B(1497), C(2357), D(1737), E(0) #1964498

詳解 (共 10 筆)

#3280449
教師法第15條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
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
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
予以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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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整理~法規名詞解釋

一、解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解除聘約者。

    1.解聘之1~4年(一陣子不能當老師

    2.終身解聘(一輩子都不能當老師

二、停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暫時停止聘約關係者

三、不續聘:係指教師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四、介聘(請調):教師遷調的方法之一,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為服務縣籍教師,於教師在本校服務一定時間,因其結婚、照顧年長家屬、生活不便或其他需要遷調原因者,經所屬學校同意,一期積分、意願選填志願,遷調回理想服務處所。

五、資遣:又稱經濟解僱,指僱主因應經營情況而有人事調整,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因該是由來自於雇主經營領域所產生,不可歸責於勞工,因此課予雇主遵循預告期間、給付資遣及提供謀職假等義務,以平衡勞工之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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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0555
教師法於2019年5月已修訂,不是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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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8237
依教育基本法第 15 條規定因系、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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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2278
第 16 條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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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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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符合退休資格之教師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核准資遣者,得於資遣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依規定申請辦理退休,並以原核准資遣生效日為退休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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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7895
教師法第 15 條 因系、所、科、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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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3833
補充其他選項定義:(1)解聘:係指教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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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0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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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6178
應該是教師法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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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21893
未解鎖
補充教師法相關考題❤15 依據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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