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據「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
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如何處理?
(A)予以資遣
(B)予以停聘
(C)予以解聘
(D)予以不續聘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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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於2019年5月已修訂,不是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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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基本法第 15 條規定因系、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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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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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 15 條 因系、所、科、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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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其他選項定義:(1)解聘:係指教師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