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民法上關於消滅時效中斷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時效因承認而中斷
(B)時效因兩造合意停止強制執行而視為不中斷
(C)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
(D)時效因撤回調解聲請而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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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1527), C(310), D(377), E(0) #3010171

詳解 (共 5 筆)

#5755385

(B) 時效因兩造合意停止強制執行而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6條)

 

1.消滅時效之中斷意義
   消滅時效進行中而於期間內有中斷事由之發生,則已進行之期間全歸無效,此即消滅時效之中斷。
2.中斷事由:消滅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民法第129條):

(1)請求
但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0條)。

(2)承認
此係指受時效利益的當事人(即義務人)對權利人認許與絕對性,並無視為不中斷的情形。其權利之意思表示。消滅時效因承認而中斷,其效力具有確定性

(3)起訴
但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1條)。
下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A.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但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2條)。

B. 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但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3條)。

C. 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但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4條)。
D.告知訴訟
但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5條)。

E. 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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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8276

(B)選項應該說沒有這條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所以沒有合意停止強制執行影響中不中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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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3906
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
(共 1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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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7146
告知訴訟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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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2856
民法第129~136有寫
沒有(B)這個,我的想法是兩造合意好像不是一個正式的可以用來界定時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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