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住戶對於非屬專有部分之利用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住戶得經管理委員會主委同意,於外牆面設置廣告看板
(B)有 12 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如未依規約或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同意,不得擅自於外牆開口部或
陽臺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C)有 12 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得於外牆開口部或陽臺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無庸經
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但設置理由消失者,住戶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D)住戶得經頂樓住戶之許可,於樓頂平台加蓋廟宇神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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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234), C(2339), D(30), E(0) #1572793
統計: A(31), B(234), C(2339), D(30), E(0) #1572793
詳解 (共 6 筆)
#3664164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
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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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9568
不是應該區分所有權人回復原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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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2052
(A)(D)
公寓 第8條1項: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B)(C)
公寓 第8條2項: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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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4953
第 8 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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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151
(A) 住戶得經管理委員會主委同意,於外牆面設置廣告看板
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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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有 12 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如未依規約或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同意,不得擅自於外牆開口部或 陽臺設置 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 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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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住戶得經頂樓住戶之許可,於樓頂平台加蓋廟宇神壇
第 33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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