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因添附致喪失權利而受有損害者,得依下列何項之規定,請求償金?
(A)無因管理
(B)不當得利
(C)無主物先占
(D)侵權行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9), B(3252), C(94), D(1090), E(0) #163360
統計: A(299), B(3252), C(94), D(1090), E(0) #163360
詳解 (共 8 筆)
#397319
添附簡單說是兩個物結合的形態
添附有三種:附合、混合、加工 一)附合:是指二個以上的物相互結合,而成為一個物。附合後不能分離,分離有困難或所需花費過鉅者。其情形可分為兩種:
1.動產與不動產附合
例如,以磚、瓦等裝修他人之房屋後,磚瓦成為房屋之成分,無單獨所有權存在。(民法第811條)
2. 動產與動產附合
例如,甲以乙之油漆,噴漆於自己之汽車,因汽車可視為主物,上漆後的汽車仍由甲取得所有權。(民法第812條)
(二)混合:動產與他人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的情形;即混合後不能識別,識別有困難或所需花費過鉅者。(依民法第813條規定準用第812條)
附合、混合,則形成共有關係。
(三)加工:指他人之動產,經過加工或改造,施以勞力,使其成為新物之法律事實。
原則上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加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加工物所有權屬於加工人。(民法第814條)
因以上情況而造成損害,可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取得償金。
動產所有權及其上的其他權利,因附合、混合、加工,一方面原始取得其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另一方面則喪失其動產所有權,因為是原始取得,所以動產所有權消滅,其動產上的其他權利也一同消滅。
添附的權屬規定,是為了避免因回復原狀致社會整體損失,而非剝奪某一方的權利。
所以,依據民法第816條載明,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償金。
參考資料:奇摩知識+
127
2
#709736
甲的油漆被乙拿去塗在乙自己的房子上, 甲可以依據不當得利的規定, 跟乙要求賠償
誰叫他要 沒經過法律行為 就拿走甲的油漆呢~(沒法律行為 => 不當得利)
有錯請糾正!
37
1
#1215456
例如乙的剪紙被甲應用於藝術品獲獎,甲有所有權,乙可以請求不當得利賠償
26
0
#3502451

20
0
#454569
摘自上文
添附的權屬規定,是為了避免因回復原狀致社會整體損失,而非剝奪某一方的權利。
所以,依據民法第816條載明,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償金。
1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