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有關書記官的敘述何者錯誤?
(A)於法院開庭時,對於審判長之命令,應絕對之服從
(B)書記官於法院職掌之範圍包含文書科、總務科、資料科等
(C)書記官之職務包含訴訟案件之紀錄、文書保管、訴訟輔導等
(D)書記官相互間有關訴訟文書得囑託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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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8), B(80), C(37), D(105), E(0) #804502
統計: A(798), B(80), C(37), D(105), E(0) #804502
詳解 (共 2 筆)
#1123060
筆錄內得引用當事人書狀及其他卷宗內之文件。書記官於開庭前,應閱覽卷宗,領會案情大要,俾易於了解訴訟關係人之陳述,並知卷宗內之文件何者可以引用。 其應記入筆錄之事項,審判長於認為必要時,得口授之,命書記官照書,並得命其將記載更正。但書記官以審判長之命令為不當者,應於筆錄內附記其意見。書記官就應記載之事項,得隨時請示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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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3524
(A)於法院開庭時,對於審判長之命令,應絕對之服從(X;書記官以審判長之命令為不當者,應於筆錄內附記其意見)
(B)書記官於法院職掌之範圍包含文書科、總務科、資料科等(O)
(C)書記官之職務包含訴訟案件之紀錄、文書保管、訴訟輔導等(O)
(D)書記官相互間有關訴訟文書得囑託送達(O)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B)書記官於法院職掌之範圍包含文書科、總務科、資料科等(O)
(C)書記官之職務包含訴訟案件之紀錄、文書保管、訴訟輔導等(O)
(D)書記官相互間有關訴訟文書得囑託送達(O)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六十七 (引用書狀文件之記載)
筆錄內得引用當事人書狀及其他卷宗內之文件。書記官於開庭前,應閱覽卷宗,領會案情大要,俾易於了解訴訟關係人之陳述,並知卷宗內之文件何者可以引用。
其應記入筆錄之事項,審判長於認為必要時,得口授之,命書記官照書,並得命其將記載更正。但書記官以審判長之命令為不當者,應於筆錄內附記其意見。
書記官就應記載之事項,得隨時請示審判長。(民事訴訟法二一三、二一四、二一五)
法院組織法 第 22 條 (書記處)
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筆錄內得引用當事人書狀及其他卷宗內之文件。書記官於開庭前,應閱覽卷宗,領會案情大要,俾易於了解訴訟關係人之陳述,並知卷宗內之文件何者可以引用。
其應記入筆錄之事項,審判長於認為必要時,得口授之,命書記官照書,並得命其將記載更正。但書記官以審判長之命令為不當者,應於筆錄內附記其意見。
書記官就應記載之事項,得隨時請示審判長。(民事訴訟法二一三、二一四、二一五)
法院組織法 第 22 條 (書記處)
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一三八 (囑託他法院送達)
應囑託他法院為送達者,應以法院名義向他法院發送囑託書。他法院收受囑託書後,即由書記官交執達員送達,並將送達證書或不能送達之報告書迅速送交囑託法院。受囑託法院之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此項事件是否迅速,其長官應隨時督查。(民事訴訟法一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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