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有關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擔保特定債權
(B)擔保一定範圍內之債權
(C)抵押物得由第三人提供
(D)為特殊抵押權之一種
統計: A(2204), B(412), C(1509), D(657), E(0) #403140
詳解 (共 10 筆)
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民法第881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者,亦同」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者,係在一定範圍內之法律關係(即基礎關係)所不斷發生之債權,故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已發生之債權,雖因清償或其他事由而消滅,原訂立之抵押契約依然有效,嗣後在存續期間內陸續發生之債權,債權人仍得對抵押物行使權利(最高法院66年臺上字第1097號判例意旨參照)。
資料來源:天秤作法律網
|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
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倘日後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得就該不動產在最高限額之內就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實務上最高限額抵押於銀行貸款實務上最常用到。例如債務人甲要向乙銀行借錢,以其房屋向銀行設定5百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日後該筆不動產即須擔保5百萬元的限額內發生的所有債務。也就是說本金加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合計不得超過最高限額500萬元。超過部分沒有優先受償之權利。 資料來源: 法拍屋自救網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什麼?
|
乙向甲銀行貸款購買 A 屋,並於 A
屋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甲,且由丙就其 B 屋為甲設定共同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受最高限額所擔保之債權,於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前甲將該債權讓與丙,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予丙
(B)若僅 A 屋或 B 屋中之其一,發生確定之事由時,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均歸於確定
(C)甲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乙之死亡而受影響。但經約定為原債權確定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D)甲於系爭債權之請求權因時效消滅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104 年 - 消防四等考試-法學知識(憲法+法學緒論)#22183
答案:D
A. 最高限額擔保譬如說是一千萬,A屋只可貸700萬,但B屋可以貸一千五百萬,於是請丙共同為甲抵押300萬,以達到一千萬。不過在債權確定設定前,甲可以更改將該債權讓與一千萬都設定給丙,其最高限額抵押權700萬不隨同移轉予丙。
B. 如果原本設定a屋700萬b屋300萬,假如a屋發生確定事由,應該是錢還不出來,a屋只能拍賣600萬,那b屋因為共同抵押,他就必須還400債務,再來如果a屋拍賣可以還900萬,那 b屋確定其債務就是100萬。
C. 881-11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抵押權人、抵押人或債務人死亡而受影響。但經約定為原債權確定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D.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如已罹於時效消滅,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依法仍可行使抵押權,拍賣抵押物;但如已逾「五年」,則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的範圍,至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仍應繼續存在
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