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有關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擔保特定債權
(B)擔保一定範圍內之債權
(C)抵押物得由第三人提供
(D)為特殊抵押權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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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4), B(412), C(1509), D(657), E(0) #403140

詳解 (共 10 筆)

#586646

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民法第881 條之項定有明文。「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逾最高限額範圍者,亦同」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者,係在一定範圍內之法律關係(即基礎關係)所不斷發生之債權,故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已發生之債權,雖因清償或其他事由而消滅,原訂立之抵押契約依然有效,嗣後在存續期間內陸續發生之債權,債權人仍得對抵押物行使權利(最高法院66上字第1097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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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882

資料來源:天秤作法律網

最高限額抵押權

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倘日後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得就該不動產在最高限額之內就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實務上最高限額抵押於銀行貸款實務上最常用到。例如債務人甲要向乙銀行借錢,以其房屋向銀行設定5百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日後該筆不動產即須擔保5百萬元的限額內發生的所有債務。也就是說本金加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合計不得超過最高限額500萬元。超過部分沒有優先受償之權利。

 

資料來源: 法拍屋自救網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什麼?

有時被拖累的保證人會忿忿不平的問:「我明明只擔保朋友的房貸,為什麼竟然連卡債也算在我頭上?」

這可能是因為其擔保的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在其最高限額限定的範圍內,擔保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


比方說最高限額一百萬內,擔保一定範圍,如房貸、卡債、利息及違約金等。

或者會聽到暴跳如雷的保證人說:「我當時明明已經代為清償,都還光了,為什麼又有新的債務找我。」


有可能是保證人雖然通通代為清償了,可是並沒有拿清償證明到地政事務所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因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特性,仍然繼續擔保未來新增的債務,所以債務人繼續使用,保證人得繼續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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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752

乙向甲銀行貸款購買 A 屋,並於 A 屋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甲,且由丙就其 B 屋為甲設定共同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該受最高限額所擔保之債權,於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甲將該債權讓與丙,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予丙 
(B)
若僅 A 屋或 B 屋中之其一,發生確定之事由時,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均歸於確定 
(C)
甲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乙之死亡而受影響。但經約定為原債權確定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D)
甲於系爭債權之請求權因時效消滅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104 年 - 消防四等考試-法學知識(憲法+法學緒論)#22183

答案:D

A.      最高限額擔保譬如說是一千萬,A屋只可貸700萬,但B屋可以貸一千五百萬,於是請丙共同為甲抵押300萬,以達到一千萬。不過在債權確定設定前,甲可以更改將該債權讓與一千萬都設定給丙,其最高限額抵押權700萬不隨同移轉予丙。

B.       如果原本設定a700b300萬,假如a屋發生確定事由,應該是錢還不出來,a屋只能拍賣600萬,那b屋因為共同抵押,他就必須還400債務,再來如果a屋拍賣可以還900萬,那 b屋確定其債務就是100萬。

C.      881-11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抵押權人、抵押人或債務人死亡而受影響。但經約定為原債權確定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D.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如已罹於時效消滅,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依法仍可行使抵押權,拍賣抵押物;但如已逾「五年」,則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的範圍,至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仍應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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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595

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逾最高限額範圍者,亦同

 
例如債務人甲要向乙銀行借錢,以其房屋向銀行設定5百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日後該筆不動產即須擔保5百萬元的限額內發生的所有債務。也就是說本金加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合計不得超過最高限額500萬元。
 
(A)不特定債權

(D) 特殊抵押權:相對於普通抵押權而言,分為:最高額抵押權法定抵押權、動產抵押權、權利抵押權、財團抵押權、共同抵押權、及所有人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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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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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644

民法第 881-1

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

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除本於與債務人間依前項一定法律關係取得者外,

如抵押權人係於債務人已停止支付、開始清算程序,或依破產法有和解、破產之聲請或有公司重整之聲請,而仍受讓票據者,不屬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但抵押權人不知其情事而受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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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703
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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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8990
「普通抵押權」所擔保者係「特定債權」,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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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828
補充:(D) 特殊抵押權是相對於普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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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1852
簡易來說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意義 稱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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