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以下有關提起行政訴訟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訴訟提起後,即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事件,更行起訴
(B)於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不生影響
(C)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係於訴願決定確定後,訴訟提起前移轉於第三人者,原權利人仍有訴訟
實施權
(D)原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 B(21), C(268), D(26), E(0) #906262
統計: A(8), B(21), C(268), D(26), E(0) #906262
詳解 (共 5 筆)
#2749312
行政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
訴訟係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但是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擔訴訟。此為當事人恆定之法理。
惟第110條第4項規定,訴願決定之後,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者,得由受移轉人提起撤銷訴訟。此為當事人恆定之例外情況。
14
1
#3991341
(A)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1第2項規定
(B)行政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
(C)第110條第5項規定,訴願決定後,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者,得由受移轉人提起撤銷訴訟,故選項(C)並非正確。
(D)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
9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