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說明,何者最正確?
(A)雇主對於勞工不競業之合理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 1 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
(B)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內容明確即無須書面約定
(C)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D)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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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14), C(625), D(97), E(0) #1510414
統計: A(102), B(14), C(625), D(97), E(0) #1510414
詳解 (共 3 筆)
#2363614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7-1條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B)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約定未逾合理範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 (D)。
二、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C)。
三、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
四、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百分之五十 (A)。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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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7321
(A)雇主對於勞工不競業之合理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 1 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B)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內容明確即須書面約定
(C)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D)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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