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司法院釋字第 654 號解釋,關於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監所一律予以監聽錄音,已逾越必要程度而侵害被告訴訟權
(B)刑事被告與律師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才能獲得確實有效之防禦權
(C)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監所得予以監聽,所得之資訊並得作為審判上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 實之證據
(D)監所為維持押所秩序必要,於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予以監看而不與聞,尚未侵害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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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0), B(355), C(5309), D(635), E(0) #1609277

詳解 (共 4 筆)

#2686600

(C) 妨害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牴觸憲法保障訴訟權之規定

(D) 監所為維持押所秩序必要,於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予以與聞,尚未侵害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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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8627
(C)選項監所不得予以監聽這是嚴重妨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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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2807

 大法官釋字654號解釋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

而刑事被告受其辯護人協助之權利,須使其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始能發揮防禦權之功能。

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有同條第二項應監視之適用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亦予以監聽、錄音,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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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7630
依司法院釋字第 654 號解釋,關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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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2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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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看不予聞,開拆不閱覽,知悉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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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9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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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654號 解釋公布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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