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下列何者非屬得請求慰撫金賠償之「其他人格法益」?
(A)肖像權
(B)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
(C)親權
(D)遺族對於故人敬愛追慕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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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88), C(974), D(819), E(0) #3428266
統計: A(144), B(88), C(974), D(819), E(0) #3428266
詳解 (共 5 筆)
#6391334
下列何者非屬得請求慰撫金賠償之「其他人格法益」?
(A) 肖像權✔️民法第195條第1項,「其他人格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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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即為慰撫金賠償之「其他人格法益」的法律依據。 |
(B) 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民法第195條第1項,「其他人格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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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親權❌民法第195條第3項,重大身分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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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其核心在於保護及教養子女,屬於一種「身分法益」,而非獨立於身體、健康、名譽等列舉之外的「其他人格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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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95 條 (侵害人格權及重大身分法益之財產賠償及限制) I.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II.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D) 遺族對於故人敬愛追慕之情✔️民法第195條第1項,「其他人格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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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4973
(A)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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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之保護,在我國法律上並無明文,但學說上及司法機關之判決,都將其列為民法第18條的人格權的一種,並為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之「其他人格法益」,請參閱如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476號民事判決。
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十八條所謂之人格權係指「一般人格權」,一般人格權經具體化而形成各種特別人格權,民法明定者有姓名、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而民法所以規定特別人格權之主要理由,在使被害人得請求慰撫金。另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權利」應係包括人格權在內。從而被害人因人格權受損害而請求損害賠償者,需以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為其請求權基礎,即關於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得請求回復原狀,其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顯有困難者,得請求金錢賠償;關於非財產上損害,原則上亦得請求回復原狀,其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顯有困難者,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始得請求賠償相當之慰撫金。又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其他人格法益」,係指一般人格權中未經明定為特別人格權的部分,自應包括「肖像權」在內。
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十八條所謂之人格權係指「一般人格權」,一般人格權經具體化而形成各種特別人格權,民法明定者有姓名、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而民法所以規定特別人格權之主要理由,在使被害人得請求慰撫金。另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權利」應係包括人格權在內。從而被害人因人格權受損害而請求損害賠償者,需以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為其請求權基礎,即關於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得請求回復原狀,其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顯有困難者,得請求金錢賠償;關於非財產上損害,原則上亦得請求回復原狀,其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顯有困難者,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始得請求賠償相當之慰撫金。又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其他人格法益」,係指一般人格權中未經明定為特別人格權的部分,自應包括「肖像權」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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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肖像權之保護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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