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救濟及申訴程序,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同一般私立機構,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相關規定
(B)受僱者因雇主對其有性別歧視之情形而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受僱者於職場遭受性騷擾而受有損害時,若雇主可證明其已遵守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已盡力防止其發生者,則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D)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A)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同一般私立機構,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相關規定
(B)受僱者因雇主對其有性別歧視之情形而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受僱者於職場遭受性騷擾而受有損害時,若雇主可證明其已遵守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已盡力防止其發生者,則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D)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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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74), B(507), C(2867), D(816), E(0) #3116919
統計: A(3474), B(507), C(2867), D(816), E(0) #3116919
詳解 (共 10 筆)
#5852184
性平工作法
第 一 章 總則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4條規定,公立學校職員之性騷擾爭議,依保障法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保字第1000005427號)
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函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4條規定,公立學校職員之性騷擾爭議,依保障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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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3926
有關公務人員就性騷擾事件,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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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8428
第 2 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A)。
本法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招收之技術生及準用技術生規定者,除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外,亦適用之。但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27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B)。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第 1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第 27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C)。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第 32 條
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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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9261
(A)軍公教 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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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9594
X(A) 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同一般私立機構,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
O公務人員保障法
O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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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6646
(A) 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同一般私立機構,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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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B) 受僱者因雇主對其有性別歧視之情形而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性別歧視禁止:第七條~第十一條
(C) 受僱者於職場遭受性騷擾而受有損害時,若雇主可證明其已遵守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已盡力防止其發生者,則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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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D) 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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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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