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之辯論,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B)訴訟文書不得使用方言
(C)訴訟文書不得使用外國語文
(D)法院為審判時,可用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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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6), B(80), C(35), D(27), E(0) #2436165
統計: A(596), B(80), C(35), D(27), E(0) #2436165
詳解 (共 4 筆)
#4788738
(A)訴訟之辯論,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O)
(B)訴訟文書不得使用方言(X;有例外: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C)訴訟文書不得使用外國語文(X;有例外: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D)法院為審判時,可用方言(X;不可用方言,應用國語)
(B)訴訟文書不得使用方言(X;有例外: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C)訴訟文書不得使用外國語文(X;有例外: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D)法院為審判時,可用方言(X;不可用方言,應用國語)
法院組織法 第 99 條 (訴訟文書之文字)
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法院組織法 第 97 條 (審判應用之語言)
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
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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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8641
第 87 條
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第 99 條
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第 97 條
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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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5433
法院組織法第87條
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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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第99條
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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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第97條
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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