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但遇有例外情形者不在此限。下列何者不該當於此等例外情形?
(A)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B)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C)為避免業務上之負擔,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D)避免處分相對人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限制出境之處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6), B(207), C(2913), D(298), E(0) #3358912
統計: A(76), B(207), C(2913), D(298), E(0) #3358912
詳解 (共 8 筆)
#6296148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但遇有例外情形者不在此限。下列何者不該當於此等例外情形?
(A)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正確屬例外情形:依第103條第1項第1款,若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ㅤㅤ
(B)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正確屬例外情形:依第103條第1項第3款,針對大量同種類處分,為避免行政負擔,行政機關可以不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ㅤㅤ
(C) 為避免業務上之負擔,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錯誤:僅以「避免業務負擔」為由,不屬法律所定的例外情形,仍應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否則可能違反正當程序原則。
ㅤㅤ
(D) 避免處分相對人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限制出境之處分✔️
正確屬例外情形:依第103條第1項第4款,基於緊急情形(如避免相對人潛逃),行政機關可以不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第1項,行政機關在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原則上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但第103條也規定了8種例外情形。 |
![]() |
52
0
#6267996
行政罰法第42條:行政罰裁處前,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的情形:1.已書面通知 2.已舉行聽證。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之行政處分前,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的情形:1.強制執行 2.限制自由/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3.提起訴願前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 4.為保全/限制出境之處分。
以上二條法律共同的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的情形:1.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2.情況急迫,顯然違背公益 3.受法定期間之限制,顯然不能遵行 4.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26
0
#6454918
(與本試卷32題目類似)
ㅤ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ㅤㅤ
|
ㅤㅤ
37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但遇有例外情形者不在此限(例外=>不用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下列何者不該當於此等例外情形? 不該當於此等例外情形=>不該是例外=>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ㅤㅤ
ㅤㅤ
|
ㅤㅤ
7
0
